CFP模組二: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(二)保險的法律層面
早上5點起床,確實是一件很累的事,尤其在冷冷的冬天,好希望能多睡一會。
今天上課的內容是---保險的法律層面,講師是劉北元先生。課中指中:保險契約有以下八項性質:
1、雙務契約
2、有償契約
3、不要物契約
4、不要式契約
5、射倖契約
6、誠信契約
7、繼續性契約
8、定型化契約
保險上所稱的危險有客觀上的危險和主觀上的危險。客觀上的危險指的是「不可抗力」或「不可預料」,例如:人的病歿。而主觀上的危險則是故意過知的行為,例如:縱火或是抽煙不慎引起火災。
另外,保險契約法有以下七個原則:
1、對價衝平原則:保險人所承擔的危險與要保人所繳的保費,符合大數法則,達到平衝。
2、誠信原則
3、情事變更原則:例如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
4、保險利益原則:在財產保險中,係指被保險人和保險標的物間的利害關係,具有經濟上的價值;在人身保險上,仍指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利害關係,不具經濟上的價值。
5、損害填補原則
6、內容控制原則
7、主力近因原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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